北湖检察:公益诉讼畅通“生命通道”
2021-04-22 15:23:32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陈国庆 | 点击量:12505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陈国庆近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具体业务工作中。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北湖区多个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堵塞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有效助力“生命通道”畅通。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消防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位于北湖区南岭大道路段的翠江锦苑、汇华公寓和位于香雪路乐仙阳光苑等多个居民小区的消防通道在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时间段,小区业主车辆占用、堵塞,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通道被称为“灭火救人的生命通道”若被堵塞,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力量难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左)翠江锦苑、(右)阳光乐仙院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消防安全领域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联动,迅速开展整治工作,依法清理非法停放车辆,同时采取完善消防车通道路面标志线、增设消防通道禁停标志、加大消防车通道严禁停车宣传教育措施,防止车辆占道堵塞消防车通道的情形再度发生。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力量。下一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影响消防应急和救援等公益诉讼领域监督力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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